打开主菜单
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关于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免责声明
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搜索
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的源代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6月1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86〕财税地字第005号 1986年6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86〕农银字第208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抄件收悉。你行《通知》第一点规定:“营业所按本身的营业收入5%计算营业税额,再按营业税额的1%缴纳教育费附加;县支行只缴纳本身营业收入计算的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农业银行缴纳营业税地点,按照税务总局〔85〕财税一字第013号通知的规定:“县及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由于营业所不就地缴纳营业税,没有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因此,营业所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致起来,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为了有利于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顺利贯彻执行,请按照上述意见通知所属改正过来。 {{wiki置底}} [[Category:1986|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请改正营业所缴纳教育费附加地点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