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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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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7年7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14号 1987年7月28日 执行 =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87|7]][[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房产税]][[Category: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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