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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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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6年11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批复 〔86〕财税地字第10号 1986年11月19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税务局: 鄂税字〔1986〕433号文收悉,关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因此,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外,其余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86|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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