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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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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10月13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9号 2017年10月16日 执行 =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90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60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27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40人,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12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26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20人,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港澳及华侨学生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并下达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4.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教育部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名单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教育部年度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九条 教育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 第十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当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学金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 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129号)同时废止。 附表:[https://pan.baidu.com/s/1nuYaINZ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category:2017|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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