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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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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3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2014年1月1日 执行 2014年3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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