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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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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2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201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附件: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2012|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营业税]][[Category: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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