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财税字〔1994〕91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09年9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2009年9月15日 废止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