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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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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3年6月30日 施行 =正文=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wiki置底}} [[Category:2023|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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