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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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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5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2010年6月1日 执行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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