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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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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0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2008年11月1日 执行 2010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2010年10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wiki置底}} [[Category:2008|O]][[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印花税税收优惠]][[Category: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Category:存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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