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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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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3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 〔98〕财税字第35号 199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2号 2008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考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3]][[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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