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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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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9月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2001年10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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