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5年11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号 2015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Category:2015|N]][[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采矿业]]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