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财预字〔1995〕28号 1995年1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3年和1994年我部曾以〔93〕财预字第98号文和〔94〕财预字第66号文通知各地,要求认真清理和催缴所欠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两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和中企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陆续收回了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没有收上来。考虑到实行新税制后,烟酒专项收入已改征消费税和增值税,今后不再有这项收入,为了使欠交收入早日入库,现将催缴烟酒专项收入的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动手,继续认真组织清理1990年以来本地区企业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 二、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应密切配合,共同组成清欠小组,深入企业核实情况,并按照〔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组织催交。 三、补交的烟酒专项收入,由各地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其他收入”242款之三“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科目,以此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分(支)金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中央收入的对帐工作。 四、各地区国税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催收情况。 以上请立即布置,开展工作。 {{wiki置底}} [[Category:1995|1]][[Category:财政部]]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