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94〕财税字92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