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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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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2月1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97〕财税字24号 1997年2月12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Category:1997|2]][[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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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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