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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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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2015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2018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条所称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三、纳税人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wiki置底}}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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