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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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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2007年12月11日 执行 2021年6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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