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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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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9月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2009年9月9日 执行 2011年8月24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发〔2011〕101号 2011年8月24日 条款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1年第1号,《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已于2011年1月10日发布,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http://pan.baidu.com/s/1hrO5FTy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wiki置底}} [[Category:2009|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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