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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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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4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16号 2011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Category:2011|4]][[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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