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1年4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1〕16号 2011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Category:2011|4]][[Category:财政部]]
返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