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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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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3年7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2003年7月3日 执行 2006年8月1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5号 2006年1月1日 废止 2008年1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 2008年1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0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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