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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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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4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24号 200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旅游局: 现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基金属中央财政资金,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条 旅游发展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精神,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第五条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就地按月收缴:各缴款机场于每月终了后7天内向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填报《旅游发展基金缴纳申报表》,由专员办审核后再据以填制“一般缴款书”,于当月10日前向开户银行缴纳,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征收基金×3% 各缴款机场应于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 第六条 财政部及其驻各地专员办负责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账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范围。旅游发展基金应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少量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一)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费。指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我国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 5.接待费。指用于接待港澳台及海外记者、旅行商方面的费用。 (二)行业规划发展研究经费。指用于研究、制定国家旅游行业发展规划、远景目标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事业补助经费。用于弥补国家旅游局行业管理、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等不足部分的费用。 (四)项目开发补助费(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包括: 1.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费。 2.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费。 第八条 预算管理。旅游发展基金预算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一)预算编报。国家旅游局应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旅游发展基金年度预算。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规划发展研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应按照财政部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增减因素编报;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由省级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汇总提出分配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申请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旅游发展基金的理由、数额、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 没有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的,不予受理。未按有关规定报送以前年度使用情况的,暂缓受理。 (二)预算审批。财政部根据旅游发展基金年度收入预计数和旅游发展基金支出需要情况,审批国家旅游局上报的旅游发展基金预算,随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专项下达。其中,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应集中支持具有宏观导向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侧重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景点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支持;要注意避免资金、项目分散,力争形成规模效益。 对于补助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应会同国家旅游局组织力量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 (三)预算执行。国家旅游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按财政部批准的预算,下达有关省级旅游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省级旅游部门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预算调整。旅游发展基金采取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旅游发展基金收入超过预算核定数时,财政部可根据需要追加支出预算;旅游发展基金收入少于预算核定数时,财政部可相应核减支出预算,国家旅游局应相应调整压缩有关支出。年终旅游发展基金实际收入超出财政部核定预算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旅游发展基金支出。 第九条 决算的编制和审批。旅游发展基金年度决算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编制,并随部门决算一同报财政部审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规划发展研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按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用于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按对项目单位的实际拨款数编列决算。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随国家旅游局部门决算一同批复。旅游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经财政部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地方各使用旅游发展基金的用款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省级旅游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省级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国家旅游局应按照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旅游发展基金的清理结算工作和决算报告分析工作,提高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水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和有关省级财政、旅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旅游发展基金支出预算,对旅游发展基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考核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追踪问效。 (三)参与重点开发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基金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外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wiki置底}} [[Category:2001|4]][[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旅游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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