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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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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16年2月18日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联合公告2016年第19号 2016年2月18日 施行 =正文=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 class="wikitable" |- ! 品类 !! 商品范围 !! 备注 |- | 烟 || || 2条(合计不超过400支)。 |- | 酒 || || 2瓶(合计不超过1.5升)。 |- | 香化产品 || 彩妆、护肤品、香水 || |- | 美容美发及保健器材 || 剃须刀、化妆工具、美容及保健器材 || |- | 手表 || 手表、表带、表链 || |- |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 血糖针、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 || 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 | 纺织品和鞋子 || 服装、丝巾、围巾、领带、手套、手帕、皮带、袜子、鞋子、帽子、其他棉织品、其他毛织品 || |- | 小皮件和箱包 || 小皮件、箱包 || |- | 首饰和工艺品 || 首饰、工艺品、摆件、挂件 || |- | 食品和保健食品 || 饼干、干果、果脯、保健品、蜂蜜、咖啡、咖啡豆、谷物片、奶茶、巧克力、糖果、蜂王浆制剂、西洋参胶囊(冲剂)、红参胶囊(冲剂)、高丽参胶囊(冲剂)、鱼油、维生素、钙片、胶原蛋白 || 参制品、保健食品、蜂蜜、蜂王浆制剂须为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 婴儿配方奶粉或辅食 || 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 婴儿配方奶粉应符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督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52号)的要求,限购4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5千克 |- | 尿不湿 || 尿不湿 || |- | 其他百货 || 笔、玩具(含童车)、转换插头 || |} 注:1.上述商品限定为进口品(烟除外),且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除酒类产品外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除外。 2.上述中未列明具体数量的商品,限自用合理数量,购买烟酒限16岁以上旅客。 3.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的免税品,与旅客从境外获取的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现行规定验放。 [[Category:2016|2]][[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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