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1月20日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2号 2022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为充分发挥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业协调、均衡、可持续发展,现就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项目的额度,由现行按上年向旅客征收部分的50%返还调整为按机场所在区域以及机场生产规模分类设定返还比例,具体见附件。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原则下,根据机场发展实际对返还比例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三、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应符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民航发展基金用于机场自主安排的比例== {| class="wikitable" ! 所在地区/吞吐量档次 ! 第一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00万 ! 第二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950-5000万(含) ! 第三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180-950万(含) ! 第四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180万(含) ! 第五档 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万 |- | 第一类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 || 30% || 36% || 44% || 52% || 60% |- | 第二类地区:山西省、河北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 || 42% || 48% || 56% || 64% || 72% |- | 第三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 || 52% || 58% || 66% || 74% || 82% |- | 第四类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4省(青海省、甘肃省、四川省、云南省)涉藏州县 || 57% || 63% || 71% || 79% || 87% |- | 第五类地区:西藏自治区 || 62% || 68% || 76% || 84% || 92% |} {{wiki置底}} [[Category:2022|1]][[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民航发展基金]]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民航发展基金返还政策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