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源代码
←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15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3〕13号 2023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92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财政部实际情况,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财政部执罚的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二、缴库方式和票据使用 政府采购罚没收入、会计和评估监督管理罚没收入实行直接缴库,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财政部向被处罚对象下达《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对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对象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到期不缴纳罚款需加处罚款的,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加处罚款的通知,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收缴。 对于执收单位和用票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无法使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文件入账的,可以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和归档依据,同时保存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数据文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wiki置底}} [[Category:2023|6]][[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罚没收入]][[Category: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