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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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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1〕1号 2001年11月16日 执行 2005年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年1月24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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