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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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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2012年11月1日 施行 2020年6月29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2020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效果,支持海南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调整完善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就离岛免税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商品品种名称 !! 免税购买数量(件) |- | 首饰 || 5 |- | 工艺品 || 4 |- | 手表 || 4 |- | 香水 || 5 |- | 化妆品 || 8 |- | 笔 || 5 |- | 眼镜(含太阳镜) || 4 |- | 丝巾 || 4 |- | 领带 || 4 |- | 毛织品 || 4 |- | 棉织品 || 4 |- | 服装服饰 || 5 |- | 鞋帽 || 4 |- | 皮带 || 4 |- | 箱包 || 4 |- | 小皮件 || 4 |- | 糖果 || 8 |- | 体育用品 || 5 |- | 美容及保健器材 || 4 |- | 餐具及厨房用品 || 4 |- | 玩具(含童车) || 5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1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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