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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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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7年7月30日 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57号 2007年7月30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海关总署: 为确保2009年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成功举办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大冬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对黑龙江省体育局、哈尔滨市体育局和哈尔滨体育学院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大冬会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进口设备,按现行政策规定,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设备范围及数量由大冬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三、对大冬会组委会为举办大冬会进口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包括:国际大体联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我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设备和比赛用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大冬会进口体育竞赛设备、器材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大冬会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四、对国际大体联、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各参赛国(地区)代表团、新闻界、赞助商与供应商直接用于大冬会的进口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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