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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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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4月7日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2021年4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强化社会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夯实部门所属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扎实做好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 (二)公开范围。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预决算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公开,不作为地方的部门公开预决算。 (三)公开内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具体可参照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并与部门预决算公开的相关内容做好衔接。 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单位在公开预决算时,要对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 (四)公开时间。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间为部门批复后20日内。鼓励适当提前公开时间,同一部门所属同一级次的单位可以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五)公开方式。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其中当年预决算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单位,可以在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推动工作基础较好的单位率先公开预决算。要改进部门预决算管理,夯实预决算公开工作基础,力争2022年度做到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全覆盖。 (二)明确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明确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要求,指导单位妥善处理涉密信息。部门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具体工作方案,加强与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沟通,做好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涉密事项管理工作,制定舆情应对实施方案,主动跟踪、回应社会关切。 (三)健全统计、考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预决算公开情况统计工作机制,逐步将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预决算公开统计工作范围。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 [[Category:2021|4]][[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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