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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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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1月1日 施行 2023年3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3|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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