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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1年11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361号 2020年4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支持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普通公路养护质量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和支持地方开展普通公路养护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非收费公路,包括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 奖补资金政策期限到2025年。政策到期后,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份)奖补资金规模根据本省份的普通公路里程、养护情况,并综合考虑本省份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奖补资金测算原则: (一)设置奖励门槛,对于达到门槛的省份予以奖励。考虑到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以及各类普通公路养护现状和发展目标不同,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和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分别设置奖励门槛并分组测算。对西藏自治区不设置奖励门槛。 (二)普通公路优良路率、一二(三)类桥隧比例越高和提升程度越大的,获得的奖补资金越多。 (三)对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测算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当前,为补齐农村公路养护短板,按照建设“四好农村路”的要求,奖补资金测算适当向农村公路倾斜。 第五条 各类公路的奖励门槛具体如下: 普通国道的奖励门槛是优良路率水平达到或超过所在地区(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下同)该类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或优良路率水平比上年度提高2%以上。 普通省道的奖励门槛是优良路率水平达到或超过所在地区该类公路优良路率平均值,或优良路率水平比上年度提高3%以上。 农村公路的奖励门槛,待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完成后另行确定。 第六条 东部、中部、西部各地区奖补资金规模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全国普通公路单公里养护投入和各地区普通公路里程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七条 各省份具体奖补资金根据该省份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的里程、养护成效、养护成效提升水平、财政困难系数及相关权重,按照奖补资金测算公式核定。(奖补资金测算公式附后) 第八条 年度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商交通运输部后向各省份预拨资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各省份建立的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将省道、农村公路相关数据,连同国道相关数据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对各省份上报数据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各省份奖补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各省份下达清算奖补资金。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两年动态考核,第一年下达资金在第三年清算,以后年度清算工作滚动开展。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由各省份统筹用于各类普通公路养护。有关省份在使用上述资金时,要向川藏铁路等国家重大工程配套公路养护倾斜。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有关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49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省份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ategory:2021|N]][[Category: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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