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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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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3年6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35号 1993年6月21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一、关于奖金逐步计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规定,奖金已经列入费用的企业,分配计入费用的奖金,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奖金暂未列入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提取奖金,借记“利润分配——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7行项目下,增设“(5)转作奖金的利润(28行)”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所属的“转作奖金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11行项目下,增设“转作奖金的利润”(11—1行)项目,反映企业提取转作奖金的利润。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仍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在“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企业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超承包所得中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超承包所得中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三、关于税前还贷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借记“利润分配——归还借款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归还借款的利润(29行)”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归还借款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7行项目下设置“归还借款的利润”(7—1行)项目,反映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的数额。 四、关于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仍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17行项目下,增设“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18行)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该项目应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下同)加上新的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企业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即原价减已提折旧,下同)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贷记“资金公积”科目,按所发生的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安装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价加上新安装成本以及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关于公益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盈余公积”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归还借款的利润、单项留利以及按规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一般盈余公积:“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资金。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企业用公益金购置集体福利设施,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六、关于单项留利的会计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对于属于同类产品三年内的对外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纯收入、速谴费收入净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付给的涉外保险劳务费和全年累计3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可以继续作为单项留利留给企业。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单项留用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单项留用的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28行项目下,增设“(6)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下属的“单项留用的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本年发生额填列。在“利润分配表”(会商02表附表1)第7行项目下设置“单项留用的利润”(7—1行),反映企业单项留用利润的数额。 七、关于应收补贴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并增设“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补贴收入。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期末,“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行项目下,增设“应收补贴款”(7—1行)项目;在“损益表”(会商02表)第21行项目下增设“补贴收入”(21—1行)项目;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会商03表)第45行项目下,增设“6.应收补贴款”(45—1行)项目,原“6.其他应收款”改为“7.其他应收款,以下顺序顺延。 八、关于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 企业收到有关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以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期末,“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会商01表)第75行”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内。 [[Category:199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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