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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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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8〕33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center>'''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出台《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8年12月13日 会计司</center>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日前,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第一,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等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如继续教育、职称管理、诚信建设等均涉及会计人员范围、能力要求的界定和监管方式的转型升级,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使“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在实处。 第二,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后的《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规范会计秩序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会计人员承担着生成提供会计信息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等重要职责,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管理,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要求,加强会计人员监管。 问:《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起草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在《会计法》修订过程中,我们即着手研究起草《管理办法》(讨论稿),并就有关内容进行调研。2018年1月和7月,我们先后赴河北、广东等地,就《管理办法》(讨论稿)有关内容进行调研座谈,广泛听取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8月,我们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财政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反馈意见36份,个人反馈意见51份。我们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草案)。 三是调整完善阶段。2018年11月12日,会计司召开会议,对《管理办法》(草案)进行讨论,同时分别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办法》(报批稿)。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及相关工作岗位。《管理办法》将会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同时,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具体岗位。 二是明确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强调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同时规定了认定专业能力应当考虑的因素。 三是明确单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会计人员任用(聘用)、会计岗位设置等方面的具体责任和有关要求。 四是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管理办法》强调对会计人员的监管方式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问: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单位要抓好落实。《管理办法》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管理由行业准入管理向事中事后管理的重大转变,与《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是紧密联系的。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定、任用聘用、岗位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会计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是会计人员要严格自律。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尽职勤勉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应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为《管理办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在实处;抓紧开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努力为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 {{wiki置底}} [[Category:2018|D]][[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会计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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