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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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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5〕财会字第6号 1995年1月3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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