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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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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会计处理的复函 〔95〕财会二字6号 1995年2月24日 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会〔2015〕3号 2015年2月16日 废止 =正文= 企业提取职工住房折旧,其会计处理与其他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相同,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不需要将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但由于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又是企业住房基金的一项来源,为了综合反映住房基金的各项来源及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了“住房基金”备查账簿,企业在提取职工住房折旧作上述会计分录的同时,将提取的住房折旧记入“住房基金”备查账簿的贷方,以反映住房基金的增加;待用住房基金购置职工住宅时,再将其支出记入“住房基金”备查账簿的借方。 关于住房基金的会计处理,我部已于1993年8月4日以〔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颁发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中详细说明了“住房基金”备查簿、“住房周转金”等科目的核算方法。 {{wiki置底}}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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