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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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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1年10月11日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91〕财农税字第53号 1991年10月11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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