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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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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6月13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90号 2023年6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地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防止资源要素保障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用地粗放浪费、破坏生态和人居环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国土空间规划作为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管控规则批准用地。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控约束。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定,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批准用地。各地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统筹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严格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地方计划控制额度。 三、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占用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关于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的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占用补划审查论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禁超出法律规定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审批。 四、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开垦耕地;禁止在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群众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县级论证评估、省级复核认定具备稳定耕种条件后方可实施。对于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区域,不得实施垦造水田项目。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展的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如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后宜耕后备资源范围扩大的,可一事一议,由省级报部申请调整。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或因实施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项目地块实际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按《[[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的通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三批)]]》(国土调查办发〔2020〕9号)有关要求处理。 各地要坚持以补定占,根据补充耕地能力,统筹安排占用耕地项目建设时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坚持“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立足县域内自行挖潜补充,坚决纠正平原占用、山区补充的行为;确因后备资源匮乏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资源集中开发和指标统筹使用,坚决纠正和防范地方与社会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立地条件强行开发的行为;要严格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调剂,将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经济补偿水平,严格管控调剂规模。 五、稳妥有序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业结构调整等确需转变耕地用途的,严格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的,用地报批前应当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地要综合考虑坡度、光热水土条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情况、现状种植作物生长周期和市场经济状况、农民意愿、经济成本等因素,系统谋划农业结构调整、进出平衡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有计划、有节奏、分类别、分区域逐步推动耕地调入。耕地调入后,应通过农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依法依规流转进行规模化经营等方式,提高耕地长期稳定利用的能力。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禁脱离实际、不顾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强行将陡坡耕地调入;严禁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实际,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严禁只强调账面上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顾后期耕作利用情况,造成耕地再次流失。 六、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各地要强化生态保护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项目选址的刚性约束,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坚决杜绝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七、严控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各地要充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各类城镇集中建设活动的空间引导和统筹调控作用。省市县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要避免“寅吃卯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空间使用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空间。在年度增量空间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坚决杜绝擅自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破坏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等各类建设行为。 八、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超标准、无标准的项目用地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用地,在预审环节要坚决予以核减。推动新上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九、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力度。坚持以“存量”换“增量”,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对上一年度闲置土地新增量超过处置量的,以及未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规范约束措施。各地要加大对园区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查摸底和处置力度,加快推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用地再开发,通过用途合理转换、用地置换腾退等盘活利用,对长期占而不用的要复垦,提高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建成率明显偏低的园区,严格控制新增的产业类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规模,要优先盘活利用自身存量用地。 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施土地征收、先行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回国有农用地等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用地行为,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规范、补偿到位。坚决杜绝违法强拆、毁麦割青、强迫农民上楼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复垦复耕,要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经济补偿,要留出一定过渡期,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严禁不顾农民意愿,在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制复垦复耕;严禁采取硬性摊派任务、规定时限的方式,强行统一复垦复耕;严禁简单粗暴、不讲究方法等各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复垦复耕行为,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wiki置底}} [[Category:2023|6]][[Category: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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