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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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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4年11月28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2015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10月30日下发的《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4|N]][[Category:肇庆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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