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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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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7月2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的决议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5年11月23日 执行 =正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余军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福建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福建省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 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Category:2020|7]][[Category: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资源税|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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