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源代码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0年7月3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2020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Category:2020|7]][[Category: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资源税|甘]]
返回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