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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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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5年9月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订以下文件: 一、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号)。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4号)(该公告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3月18起废止执行)。 二、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 废止条款:第二条“下列情形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款“近3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其他条款继续保留执行。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1号) 废止条款:第一条“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第四条“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纳税人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前”。其他条款继续保留执行。 三、部分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5号) 修订条款:第四条“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先行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为30个工作日”。 修订为“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和先行试验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4年第21号) 修订条款:第一条第三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预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追征,待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2015年第2号) 修订条款:附件2:《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简易程序)》最后一步“当场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修订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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