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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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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1月20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2022年2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1)。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见附件2)。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https://pan.baidu.com/s/1f2O_R9uIREY8QrjXaQyEug?pwd=ttf2 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提取码: ttf2 2.[https://pan.baidu.com/s/1trekBwyVcidpmAqIe5LhDg?pwd=qiyr 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 提取码: qiyr [[Category:2022|1]][[Category:海关总署]][[Category:RC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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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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