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的源代码
←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22年12月23日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 2023年1月2日 执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各成员已就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2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达成一致。按照《办法》第三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以及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予以公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1和附件3同时停止执行。 二、自2023年1月2日起,《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印度尼西亚,《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3)。输印度尼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https://pan.baidu.com/s/1pBkyHy7Se3MVYSQec3KhCg?pwd=hp79 原产地证书格式] 提取码: hp79 3.[https://pan.baidu.com/s/1H11XuEs0Msjoto0gbTFJ8A?pwd=a77f 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特别货物清单] 提取码: a77f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注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本附件列出将货物视为原产货物所需的条件。 二、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一)和(二)规定的“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适用于所有税号。 三、就解释本附件中列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类”指协调制度中的一类; (二)“章”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两位数字; (三)“品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四位数字;以及 (四)“子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六位数字。 四、如一货物适用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只要该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 五、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六、如果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明确排除其他的税则归类改变,则该排除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七、就本附件而言: (一)“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对于本附件,以下称RVC)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二)“章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三)“品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子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完全获得”是指《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完全获得)规定的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为进一步明确,如货物的规则是完全获得,依照第二章第三条(原产货物)(二)的规定,该货物仍可通过满足“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要求而视为原产货物;以及 (六)“化学反应”是指化学反应规则。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成员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以下不视为化学反应: 1.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 2. 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者 3. 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八、如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含RVC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每一成员方应当允许货物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的具体规则。 九、本附件以2022年1月1日生效的2022版协调制度(对于本附件,以下简称HS 2022)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https://pan.baidu.com/s/1vgx6CLGzLoSgJGzd6Or3Nw?pwd=jg8t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提取码: jg8t [[Category:2022|D]][[Category:海关总署]][[Category:RCEP]]
返回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