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9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236号 2008年12月9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直单位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执行,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取暖补贴实行“明补”后,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下列原则执行: (一)公务员工资改革已到位的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8〕86号)规定的标准(即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补贴计发标准为: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按以下原则执行: 1.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企业职工取得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取暖补贴仍然实行“暗补”的企业或企业职工不需要负担取暖费的,企业职工取得的取暖补贴收入应在发放月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8|D]][[Category:河北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取暖补贴|冀]]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