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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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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4月28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6月1日 施行 2020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正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wiki置底}} [[Category:2017|4]][[Category:江西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赣]][[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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