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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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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4月6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64号 2006年6月29日 执行 2020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年4月8日 修订 =正文=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 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奖学金的征免税问题 对学校向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取得伙食费、公杂费的征免税问题 对临时出国人员取得所在单位发给的伙食费、公杂费,符合《[[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除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由财产转租人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如下: (一)财产转租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财产转租人支付给上一环节出租人的租金; (三)按租赁合同由财产转租人负担并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该转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继承人应否履行被继承人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清缴税款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可以不负缴纳责任。 八、关于职工因病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取得的医疗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医疗补助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适用于除外籍人员以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wiki置底}} [[Category:2004|4]][[Category:广州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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