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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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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6月26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19〕44号 2019年7月1日 执行 2019年6月26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财综〔2019〕44号 2024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 (市 、区)财政局,国 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各部门要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治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决不能让政策打折扣、搞变通,坚决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抵消政策效果,确 保企业应享尽享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 {{wiki置底}} [[Category:2019|6]][[Category:山西省财政厅]][[Category:文化事业建设费|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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