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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太原市煤炭气化总公司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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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7月7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太原市煤炭气化总公司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32号 1994年7月7日 执行 =正文= 太原市税务局: 接省经贸厅〔1993〕晋外经贸进出字第1084号通知,外经贸部已同意太原煤炭气化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局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 同时,鉴于该公司在多次通知后仍不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情况,为严格出口退税管理,必须对该公司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7]][[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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