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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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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19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17号 1994年4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出口企业: 最近,各地陆续询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应如何处理,是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还是由企业按照主管征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现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出口申报退税时,将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 二、出口企业购进的内销货物,则应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按照主管征税机关的要求,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出口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发生互转时,如果全部用于出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应于企业申报退税时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如果全部用于内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应由企业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果一批购进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应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同时将原件复印一份,由主管出口退税机关鉴注意见盖章 后退企业装订成册自行保管。 特此通知。 {{wiki置底}} [[Category:1994|4]][[Category: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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