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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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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5月1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地税发〔2018〕54号 2018年5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综改示范区局: 为优化税收环境,更好服务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服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晋地税发〔2017〕118号)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按照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执行。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及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清册》(以下简称《清册》,见附件)列示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按照《清册》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纳税人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纳税人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优惠时,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进行办理,对已纳入《清册》的优惠事项,不需再对纳税人提供的优惠事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填写的减免事项备案资料由受理人员在系统中直接填选;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网报平台的提示勾选所办优惠事项留存备查的资料,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后,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要求,按照规定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纳税人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未能按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水资源税、环保税以及自然人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暂不执行留存备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执行。 五、税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有专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清册》实行动态管理,省局将根据总局有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对办税服务人员开展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准确掌握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相关政策;要优化服务,对纳税人开展精准辅导,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税收优惠备查事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便捷顺畅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税收优惠事项留存备查清册 [[Category:2018|5]][[Category: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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